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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鹏配资:【重磅】颤抖吧 IPO造假者

发布时间:2020/6/29 8:09:00

关键词:

IPO造假

公共安全

内幕交易

资本市场

传染病




  据新华社电,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意味着中国现行刑法自1997年全面修订和数次修正以来,再迎最新修改。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主要涉及六方面内容:

  一是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

  二是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

  三是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加大对非法集资、资本市场重大违规、非法金融活动等金融犯罪惩治;

  四是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

  五是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

  六是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大对污染环境罪的惩处力度等其他修改完善。

  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的刑罚

  为了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相适应,保障注册制改革顺利推进,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修正案草案提高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加大对保荐等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的惩治力度,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此外,针对实践中不法分子借互联网金融名义从事网络非法集资,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和极大侵害人民群众财产的情况,修正案草案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

  值得关注的是,修正案草案明确对非法讨债行为进行严厉惩处。在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基础上,修正案草案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并以此为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王建军:欺诈发行最高应判无期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的议案建言将欺诈发行罪调整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将最高刑提至无期徒刑;他提出要提高罚金额度,拓宽该罪规制范围,明确“关键少数”刑事责任;他建议提高罚金数额,从“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提高至“非法募集资金金额20%以上1倍以下”。

  王建军多年来呼吁加大欺诈发行刑罚力度。早在2018年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之初,王建军就提出了《修改刑法,加重欺诈发行犯罪刑罚力度的议案》;第二年,也就是2019年,王建军再递交了《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犯罪刑期增至无期,重罚参与合谋的中介机构的议案》;今年,王建军继续聚焦欺诈发行,提出了《加快修改刑法,使欺诈发行可判无期徒刑,保障注册制改革的议案》。

  虽然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的违法成本。相比之前60万元的顶格惩处,千万级别的罚款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让试图通过讲故事、造假账来欺骗投资者的造假者忌惮。但是,刑罚方面对于造假者的处罚还是太轻,刑法上欺诈发行罪被纳入“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范畴,最高刑期仅有5年,明显与其社会危害性不相匹配。

  王建军指出,现行刑法将欺诈发行罪放置在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但实际上纳入该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更准确。他认为,刑法中关于欺诈发行的刑期设置过低。

  第一,从危害后果看,欺诈发行案件涉众性强、影响恶劣,比起集资诈骗有过之而无不及。按“罪刑相当、罚当其过”的原则,最高5年的刑期设置明显偏低,没有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难以起到惩治、震慑和防范该类犯罪的效果。

  第二,从法律责任的梯级看,欺诈发行、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都是资本市场常见的违法行为,其中欺诈发行最为严重,应对标最严厉的处罚量刑。现行刑法规定的操纵市场罪和内幕交易罪的最高刑期均达到10年,欺诈发行的刑期上限应在10年以上,并拉开梯度。

  第三,从境外市场实践看,美国规定的欺诈发行最高刑期为20年,2005年世通公司CEO因欺诈、内幕交易等数罪并罚获刑25年;台湾地区规定的最高刑期为15年。

  高空抛物或将入刑,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或将入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还规定,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草案同时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与他人互殴,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侮辱诽谤英烈拟明确规定为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还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草案规定,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新冠肺炎纳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调整范围

  针对新冠肺炎暴露出的法律问题,草案也作了针对性规定,以与相关法律作出衔接。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修改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明确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本罪调整范围;补充完善构成犯罪的情形,增加规定了拒绝执行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运输疫区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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